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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大学本科学生管理条例

作者: 时间:2017-06-05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了适应我国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规范本科学生的学籍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学生学籍管理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  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我校新生,应持河南大学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在规定日期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事先向学校请假,请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和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  新生体检复查发现患有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所在学院提交入学申请,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并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后方可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学生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不注册的,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注册。

第三章  课程选修、重修、免听、缓考与补考

第六条  课程选修

1.学生应全面了解本专业的培养方案要求,并在导师的指导下进行选课。

2.选课要根据各类课程的系统性和连贯性,先修先行课程,再修后续课程。

学生可根据自己的专业特点,自主选择修读课程、上课时间和主讲教师。允许选修高于本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同一门课程,但不允许选修低于本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同一门课程。

3.学生可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在听取导师意见的前提下自主安排学习进程,但原则上每学期选修的课程不得少于15学分。

4.学生可按所选课程参加所在教学班的学习和考核,不能参加未选课程的学习和考核。

5.课程一经选定,一般不得变动,如确需退选或改选者,可在教务处规定的时间内在网上办理退选或改选手续。对于选定的课程,学生必须完成课程规定的各个教学环节。

6.教学班选课人数若少于20人,原则上不开班,由教务处在网上通知学生改选课程。 

7.跨院校选修课程,仅限于我校认可的同类院校。经学生申请,所在学院同意,报教务处审批后方可认定学分。

第七条  课程重修

1.学生重修课程,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安排重修方案,随课程所开学期正常选课和考核。

2.学生重修课程的成绩按各次考试成绩中最高分记载,但推荐免试研究生仍按第一次期末考试成绩计算。

第八条  课程免听

1.学生选定的课程,应按时听课。对部分学习成绩优良(以往各学期平均成绩在80分以上),且自学能力强的学生,经本人申请,任课教师同意,学生所在学院批准,教务处备案,可以免听某门课程。

2.学生重修课程,上课时间有部分冲突时,在征得任课教师和开课单位同意后,可以申请免听某门重修课程的冲突课时。

3.获准免听的课程,学生应主动与任课教师取得联系,按时向任课教师提交该课程的读书笔记、作业等,按时参加该课程的实验实践教学环节及各类考核。任课教师有权根据学生学习情况,适时中止学生的课程免听,以确保其学习质量。
  4.申请课程免听的学生须在开课后一周内提出申请,但申请免听课程一学期不得超过两门。

5.学生免听的课程,须按该课程培养方案要求参加考核,免听不免考。

6.下列课程不得申请免听:

(1)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实验课等。

(2)实习、见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性教学环节。

第九条  课程缓考与补考:

1.学生因事一般不准缓考,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参加考试的,必须在考前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缓考申请,并附证明材料,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

2.学生所修必修课程和专业选修课程期末考试不及格,成绩在45分以上者(不含45分)下学期开学初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后仍不及格,必须重修;成绩在45分以下者(含45分),不允许参加补考,直接重修;所修非专业选修课程期末考试成绩不及格者,不允许补考,可以重修,也可以改选其他课程。

3.旷考、拒交试卷及考试作弊者,不得参加补考,必须重修。

4.缓考和补考的考试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学期第二周进行,专业课由学院安排,公共课由教务处统一组织。

第四章 课程考核与记载办法

第十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经考核及格即取得该课程学分,其成绩及学分载入学生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一条  课程考核可由平时成绩和课程结束考核成绩两部分组成。平时成绩主要包括:学习态度、出勤情况、听课情况、作业、课堂讨论、阶段考核等方面,其成绩分值所占比例原则上不得高于总成绩的30%。课程结束考核形式有开卷考试和闭卷考试,具体可采用:笔试、口试、实际操作、撰写论文或报告等多种形式。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1.没有选修的课程;

2.旷课时数累计达到该门课程教学总时数的六分之一者或累计缺课时数(含请假)达到该门课程教学总时数的四分之一者;

3.缺交作业达该门课程教学要求四分之一者;

4.该门课程有实验而缺席实验时数超过实验总时数的四分之一者,或缺交实验报告超过应交报告的四分之一者,或实验考核不及格者。

任课教师应于考试前一周将取消本门课程考试资格的学生名单及原因报学生所在学院,并报教务处教务科备案。

第十三条  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不能正常上体育课的学生,应持校医院证明,经所在学院主管教学的副院长签署意见,公共体育教研部审核,教务处批准后,可以修体育保健课。

第十四条  所有课程成绩的评定原则上均实行百分制记分,60分为及格。学生所修课程取得及格及以上成绩即取得该课程学分。

第十五条  学生正考、缓考、重修成绩均按实考成绩录入成绩管理系统,补考成绩合格者按60分录入。旷考、拒交试卷及考试作弊者,其考试成绩按0分录入。

第十六条  任课教师必须在课程考核结束一周内完成成绩评定工作。

第十七条  每学期最后一周和放假后一周内为成绩录入时间。任课教师对所录入成绩核对无误后,方可提交录入成绩并打印成绩单,成绩单一式两份,任课教师、主管教学的副院长(副主任)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分别由学院(部)教务办公室和教务处教务科存档。

第十八条  学生成绩入库封存后,擅自改动学生成绩者,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九条  转专业、辅修、转学和校际交流学生的学分转换

1.学生转入新的专业后,必须完成转入专业的培养方案要求方能毕业和获得学士学位。

2.课程名称和代码与转入专业一致的,该课程成绩与学分可直接转入新专业。

3.与转入专业同层次或高一层次的课程可以替代相应低层次的同类课程。

4.其它与转入专业培养方案无关的课程,可转换为公共选修课程。

5.学生填写《河南大学学生学业成绩认定表》,由转入学院审核并教务处复审后,予以认定。

6.转学和校际交流学生的学分转换按《河南大学本科学生赴境外高校交流学习课程认定办法(试行)》实施。

第二十条  学校用“平均学分绩点”来反映学生学习的质量。成绩等级与绩点的换算关系如下表:


等级成绩

名次比例(M)

绩点

M≤10%

4.0

A-及以上

M≤30%

3.7

B+及以上

M≤45%

3.3

B及以上

M≤60%

3.0

B-及以上

M≤80%

2.5

C+及以上

M≤90%

2.0

C及以上

M≤100%

1.5

补考及格

1.0

不及格

0

绩点计算办法:

学分绩点=某一课程的学分数×该课程所取得的绩点。

平均学分绩点=所学课程取得的学分绩点之和÷所学课程学分数之和。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或转学:

1.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业学习优势者;

2.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校医院检查并开有证明,不能在本校、本专业学习,但尚能到其他学校或本校其他学院或专业学习者;

3.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二十二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依据《河南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生转专业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生申请转学,须按省教育厅转学的有关政策和程序办理。

第六章  休学、复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办理休学:

1.经校医院诊断认为必须停课休养或治疗时间达一学期三分之一以上者;

2.因某些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五条  休学一般为一年,特殊情况经学校同意累计不得超过三年,休学期间保留学籍。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必须办理休学手续后方能离校。

第二十七条  学生休学的有关问题,按以下规定办理:

1.休学期间必须离校,不得擅自来校上课;

2.休学期间不再享受在校生待遇;

3.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4.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5.学校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不负责任。

第二十八条  学生应征入伍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九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

1.学生因病休学期满申请复学时,须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体检复查合格后,学生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学院主管教学的副院长同意,教务处批准备案,方可办理复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应予继续休学或退学。

2.休学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者,不准复学。

第七章  学业警告、退学与开除学籍

第三十条  学生一学年所修课程取得的学分低于20学分(含20学分)者,给予学业警告,警告期一年。警告期期间,所取得的总学分达到30学分及以上者,可解除学业警告;若所取得的总学分达不到30学分者,劝其退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累计获得二次学业警告者;

2.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3.复学时经复查不合格又不同意继续休学者;

4.一学年内缺课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5.本人申请退学,经劝说无效者;

6.经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7.超过规定学习年限者;

8.应该休学而拒不休学者;

9.其他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指使他人替考和代替他人考试者(包括写论文等);

2.考试累计受到二次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3.有其他作弊行为,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者。

第三十三条  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所在学院提出处理意见,经教务处审核,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四条  对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出具相关文件,送交本人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五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六条  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校长办公会议重新研究决定。

第三十七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教育厅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八条  从处分决定或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三十九条 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学生,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学生,户籍迁回原籍。

2.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符合肄业条件的发给肄业证书。末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3.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八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四十条  本科学制一般为四年或五年。按专业培养方案,提前修满规定学分,达到毕业条件者,可以申请提前毕业,但在校学习年限四年制本科不得少于三年。五年制专业的学生,原则上不得申请提前毕业。允许学生延长学习年限,从入学到毕业的学习年限四年制本科最长不得超过七年,五年制本科不得超过八年。

第四十一条  要求提前毕业的学生,必须在每年12月15日前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符合提前毕业条件,列入应届毕业生计划。

学生申请提前毕业经学校批准后,将按应届毕业生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申请人若未能按时毕业,将按结业处理。

第九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二条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德智体合格,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达到毕业规定的总学分者,准予毕业。毕业手续一般于每学年第二学期办理,如提前半年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达到毕业规定的总学分者,毕业手续根据省教育厅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  取得毕业生资格的学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河南大学学士学位授予细则》的各项规定,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十四条  学生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1.在规定学习年限内未获得毕业证书者;

2.平均学分绩点小于2.0者;

3.因考试作弊受到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者;

4.攻读辅修专业的学生,主修专业未获得学士学位证书者,不授予辅修专业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受到一次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者(因考试作弊除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学生申请、学院学位委员会同意,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投票表决是否授予学士学位:

1.受处分后,获得校级及以上奖励者:仅限优秀学生、优秀毕业生、优秀实习生、奖学金获得者、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等奖项,及与学生所学专业相关的主管部门或专业协会的反映学生学业成绩的比赛和奖励(不含集体奖,竞赛类除外)。

2.应届毕业生考取研究生并收到录取通知书者。

第四十六条  取得学籍的学生,在校学习一年以上(含一年),并取得总学分的25%以上者,发肄业证书。

第四十七条  在基本学制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于5月25日前自愿申请留校学习或离校就业。申请离校就业的学生,学校按结业处理,发放结业证书,办理离校手续。学生离校后一年内可以申请参加相应课程的期末考试,按学分收取学费,达到毕业要求后持结业证书换发学历证书;学生离校后一年内未达到毕业要求者,不再换发学历证书。申请留校学习的学生,学籍转入下一年级,学生可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按学年收取学费。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受到一次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申请学士学位条例仍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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