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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情罚单”其实也是法定罚单

作者: 时间:2018-12-17 浏览次数:

      

       面对违停车辆,湖北襄阳一位民警开出一张“温情罚单”。据报道,一名车主因孩子发烧紧急送医,在找不到车位的情况下将车停在路边,留下字条说明情况。民警核实后留了一张空白罚单,写下“警告一次”四个字,没有给予平时常见的罚款或扣分的处罚。

       对于这样的“温情罚单”,大多数网友都给予点赞和肯定,同时也有一些网友提出不同看法——“说好的违法必究、严格执法呢”?这些网友实际上是将人性化的“温情罚单”,与“违法必究、严格执法”摆在了一个相互对立、不可兼容的位置,认为这种仅仅给予警告的罚单,是不合乎甚至违反“违法必究、严格执法”要求的。这种看法存在着一些误解,需要予以辨析和澄清。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警告”事实上也是一种法定的处罚种类。如《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可见“警告一次”同样也是处罚,并非不罚。

       对于一些情节轻微、后果并不严重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这样的处罚,事实上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如《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也就是说,湖北襄阳警察对违停司机“警告一次”,不仅是人性化的“温情罚单”,同样也是依法执法的法定罚单。换言之,“人性化”“温情”等字眼,其实原本并不是游离于法律之外的,而是法律内蕴的既有品质,所谓“法律无外乎人情”。

       违法必究、严格执法当然是对的,但这里的“必究”并不意味着“必罚(款)”。严格执法并不等于一味盲目地从严执法、严格处罚,温情、人性化执法同样也是一种“严格执法”。处罚本身并非执法的根本目的,而只是一种手段,正如《行政处罚法》所明确的,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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