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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依法严查“碰瓷式维权”背后的违法行为

作者: 时间:2019-04-15 浏览次数:

      


       由人类史上首张黑洞照片版权引发的视觉中国“碰瓷式维权”舆情持续发酵。据最新消息,4月12日,天津市网信办成立工作督导组进驻视觉中国网站,进行全面督导检查。

       笔者认为,对于视觉中国公司的行为,如果仅仅定义为舆论所谓的“碰瓷式维权”,显然还未触及到实质。应当深刻分析其运作模式背后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所在,从法律上给与严厉制裁和打击,才能从根本上防范和杜绝这种“碰瓷式维权”的发生。

       从著作权管理的角度看,该公司的行为已经越过了正常维权的边界,进入到“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的违法领域,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根据媒体披露的资料证实,有关公司实施了以下活动:通过网络平台等技术手段,收集、获取不特定权利人的著作权许可,以自己的名义对作品的使用者提供著作权使用许可并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对未取得其授权许可使用作品的单位和个人发起大量的涉及著作权的维权诉讼;关于是否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有关公司均对外声称,其获取的使用费是为了转付给权利人或者已经提前向权利人支付。

       上述行为完全符合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的四项特征”。应依法认定为从事了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2条的规定,所谓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权利人授权,集中行使权利人的有关权利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下列活动:(一)与使用者订立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许可使用合同(以下简称许可使用合同);(二)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三)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四)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等。

       众所周知,著作权集体管理是著作权保护的一项基础性制度。集体管理工作涉及到作品的保护和利用,直接关系到作者权益、行业发展、作品繁荣和使用者权益,一举一动均牵涉到社会公共利益,必须由国家专门立法、专业监管,否则,就容易损害行业健康发展、就容易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有鉴于此,我国于2004年12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对集体管理组织的成立、集体管理活动的监管均作了详细规定,特别是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的,除了依法取缔以外,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笔者查询,视觉中国等涉案的有关公司,均不是国家依法批准设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属于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有关执法机关应当予以查处。

       类似视觉中国这种未经国家批准擅自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的非法行为,实质上将著作权保护和优秀作品的传播利用“人为地、尖锐地”对立起来,将著作权保护制度作为谋取个人或公司私利的工具(笔者2005年在《警惕利用著作权垄断牟取暴利》一文中,就曾指出这种活动的违法性)。他们不仅不顾社会效果和使用者的实际情况,而且自身还夹带着“钓鱼执法”、将自己没有版权的内容作为牟利工具、“涉嫌欺诈”、“传播不良有害信息”等多种违法行为和情节,这些违法行为不仅严重破坏了国家著作权管理秩序,还扰乱了行业健康发展秩序,客观上降低了社会公众对著作权保护工作的评价,社会危害性十分明显,应当依法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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