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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统筹协调长江保护提供机制保障

作者: 时间:2021-02-28 浏览次数:

      


千百年来,长江水滚滚东流,滋养了一代代中华儿女,保护长江是中华儿女的共同心愿。

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复杂的污染源正使得长江水质逐渐变差、生态环境恶化。尽管长江沿岸各地采取多种措施加强长江保护,但由于长江保护涉及多个领域、多个部门、多个地方,长期以来统分结合、整体联动的工作机制尚不健全,管理体制条块分割、部门分割、多头管理依然存在,干支流、左右岸、上中下游协同治理能力较弱。

据报道,早在2004年,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就制定了《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其中规定,江苏段长江中泓水质不得低于二类。然而,10年后的2014年,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在对这部条例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水质普遍降为三类。原因之一,是上游来水水质下降。10年来,江苏入境断面水体总磷浓度上升50%以上。长江成为沿江城市的“下水道”。

“不谋全局者,不足谋一域。”长江保护是一个全流域的系统工程。长江保护法专门规定,国家建立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统一指导、统筹协调长江保护工作,审议长江保护重大政策、重大规划,协调跨地区跨部门重大事项,督促检查长江保护重要工作的落实情况。

依法建立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统一指导、监督长江保护工作,是运用系统观念,增强长江保护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的必然选择。长江保护法明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国家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的决策,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长江保护相关工作。知责明责、各负其责。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的建立,将有效落实“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要求,从生态系统整体性和流域系统性出发,追根溯源、系统治疗,防止头痛医头、脚痛医脚。

长江流域协调机制如何履职,长江保护法也做了详细规定:国家长江流域协调机制设立专家咨询委员会,组织专业机构和人员对长江流域重大发展战略、政策、规划等开展科学技术等专业咨询;国家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长江流域信息共享系统;国家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国务院自然资源、水行政、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交通运输、林业和草原等部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制定长江流域河湖岸线修复规范……

统筹协调,形成合力。依法建立长江流域协调机制,必将科学合理划定各方职责边界,理顺中央与地方、部门与部门、流域与区域、区域与区域之间的关系,建立起统分结合、整体联动的长江流域管理体制。通过系统性制度设计,加强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建立起全流域水岸协调、陆海统筹、社会共治的综合协调管理体系。

“你从雪山走来,春潮是你的风采;你向东海奔去,惊涛是你的气概。你用甘甜的乳汁,哺育各族儿女;你用健美的臂膀,挽起高山大海……”20世纪80年代,一曲《长江之歌》唱出了中华民族对长江的热爱与依恋。期待正式实施的长江保护法守护一江清水向东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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